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
重慶市公安局 |
關于印發《重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2025年版)》的通知
渝環規〔2025〕1號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各公安分局,各區縣(自治縣)公安局:
現將《重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2025年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2025年版)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以來信、電話、微信等方式,向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舉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屬于有獎舉報范圍且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行為。
第三條 有獎舉報途徑:
(一)電話舉報。
1.市生態環境局舉報電話023—89071217。
2.市公安局舉報電話023—63963682。
舉報時間為工作日9:00至12:00、14:00至18:00。
(二)微信舉報。“美麗重慶”微信公眾號。
(三)來信舉報。收信地址:重慶市兩江新區禮環南路102號,重慶市生態環境局人民來訪接待室,郵編:401122(需注明有獎舉報)。
(四)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環境違法行為。鼓勵媒體工作者使用工作中發現的線索參與有獎舉報工作。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直接受理的和市公安局移交的有獎舉報線索進行統一受理和甄別,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原則確定調查處理單位并立即交辦。重大環境違法線索、跨區域案件線索由市生態環境局進行調查處理,其余均由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和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以下統稱區縣生態環境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市公安局受理的有獎舉報線索,涉嫌環境犯罪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交由對應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涉及跨行政區域或跨省的案件,由市公安局牽頭調查處理。對舉報線索明顯不涉嫌環境犯罪的,或經查證不涉嫌犯罪但涉嫌環境行政違法的,移交市生態環境局甄別處理。
調查處理部門應在收到交辦的舉報線索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調查,案件特殊不能及時調查的,應向舉報人說明原因。調查結束后將結果和獎勵建議報市生態環境局。
第五條 有獎舉報范圍: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垂釣等活動;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三)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警示標志、隔離防護網,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農家樂等),堆放、運輸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物品的倉庫碼頭,非法從事采砂或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及畜禽養殖活動;
(五)因城鎮排水管網存在缺失破損、錯漏混接、淤堵塌陷等問題,導致生活污水直排溢流;
(六)水質明顯異常(發黑、發黃、發白等)或散發濃烈難聞氣味的河段長度100米(含)以上或河流面積500平方米(含)以上;
(七)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顏色明顯異常(如發黑、發白等)或散發濃烈難聞氣味的河流、水庫、坑塘、溝渠等公共空間水體(不含經營性水體);
(八)違法焚燒瀝青、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
(九)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如:六溴環十二烷、氯丹、滅蟻靈、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林丹、硫丹原藥及其相關異構體、多氯聯苯等;
(十)未經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雖獲得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準予設置,但未按批復決定書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包括但不限于排放位置、排放水量、排放濃度等);
(十一)非道路移動機械(叉車、挖掘機、起重機、壓路機等)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
(十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十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十四)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五)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十六)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
(十七)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十八)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九)化工園區選址布局占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設施)損壞、污水處理設施無故停用;
(二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或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十一)無輻射安全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二十二)偽造、變造、轉讓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行為;
(二十三)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的;
(二十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十五)廢舊放射源未按照規定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
(二十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十七)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二十八)無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二十九)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十)通過偷排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十一)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通過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十二)從事環評文件編制、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建設項目自主驗收、環境污染狀況調查、機動車排放檢驗、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管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審定和核查等領域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十三)違反水、大氣、固體廢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三十四)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具體有獎舉報情形。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據舉報人提供的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的線索或證據,查證屬實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二十),及(三十四)項舉報情形的,獎勵人民幣500元;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一)至(二十六)項舉報情形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七)至(三十三)項舉報情形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四)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舉報情形,除獲得本條(一)(二)(三)項獎勵外,按當次罰款金額的5%再給予獎勵;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相關規定依法不予處罰的舉報情形,按照該類違法行為罰款下限金額的5%給予獎勵。對同一舉報線索發放的獎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00元;
(五)對構成犯罪的舉報情形,除獲得本條(一)(二)(三)項獎勵外,按照該類違法行為罰款上限金額的5%給予獎勵。對同一舉報線索發放的獎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00元;
(六)舉報人能提供與被舉報企業在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任職文件或其他證據證明舉報人與被舉報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證明舉報時屬于被舉報企業內部工作人員的,額外獎勵人民幣10000元。
除物質獎勵外,可以對舉報人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第七條 對通過舉報避免發生或者及時發現突發環境事件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通過舉報信息避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及時發現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給予10000元的獎勵。
(二)通過舉報信息及時發現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給予30000元的獎勵。
(三)通過舉報信息及時發現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給予50000元的獎勵。
(四)通過舉報信息及時發現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給予100000元的獎勵。
本條獎勵與第六條所列獎勵不可兼得,按照就高原則向舉報人發放獎金。
第八條 有獎舉報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受理的,獎金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發放。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受理的舉報線索屬實,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調查終結、送達當事人處罰決定書或收到判決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調查處理部門對獎勵標準進行確定,提請市生態環境局發放。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電話告知舉報人獎勵決定,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第九條 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自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本人銀行賬號和開戶行。
匿名舉報的,根據舉報人舉報時提供的個人聯系方式和相關信息,經核實確認后將獎金匯入舉報人指定的銀行賬號。
無正當理由無法電話聯系或逾期不提供銀行轉賬信息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條 被舉報對象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按就高原則對應最高的一項發放獎勵;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次)舉報的,只對第一有效舉報人給予獎勵(如郵戳或電話、微信為同一天,則視為共同第一舉報人);共同第一舉報人或聯合舉報的,獎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第十一條 舉報案件被查處后,違法者再次出現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并獲取相應獎勵。
第十二條 不符合有獎舉報條件的,由接受舉報的單位負責通知舉報人,并告知不予獎勵的理由。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依法使用舉報獎勵經費,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未經舉報人同意,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不得將舉報人聯系方式告知調查單位和被調查對象。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舉報受理和查處過程中存在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舉報人反映的情況應當真實客觀,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勵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系統和公安機關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在職干部職工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要加強對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開展有獎舉報工作的指導,對有獎舉報工作成效顯著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予以表揚。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在組織開展專項行動時,參照本辦法在專項行動期間設定有獎舉報范圍、獎勵金額等向社會公開懸賞征集案件有效證據或者線索。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2022年版)》(渝環規〔202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