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1416 | [ 發文字號 ] | 渝環辦〔2022〕151號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市生態環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7 | [ 發布日期 ] | 2022-07-12 |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分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反映。
聯系人:張新杰,88521896;蘇毅,88754538。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2年7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保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工作的客觀、公平、公正,為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提供技術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2019〕6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自愿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以獨立身份參加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相關報告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本專家庫可供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在組織評審時使用,第三方專業機構在自行評審中需要就特定問題咨詢有關方面專家時也可以選用。
入庫專家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為生態環境部門土壤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政策制定、應急處置等行政管理活動提供技術服務。
第四條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負責專家庫建設管理日常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第二章 聘任資格
第五條根據擅長領域或專業的差異,將專家分為專項組、專業組進行管理。
專項組分為綜合管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四個類別。
專業組包含環境監測、國土空間規劃、水文地質勘查等領域和化工、冶煉、電鍍等特定行業的專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不斷擴展至法律、投資概算等其他專業領域。
第六條入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價值取向,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理論素養,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嚴謹的工作態度,堅持實事求是、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堅持科學、客觀、公正、高效、廉潔的評審原則,能夠獨立做出判斷和評價,自覺維護公共利益和相關方合法權益;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3年以上。有突出專業特長或者豐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職稱要求可以放寬;
(四)健康狀況良好,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有國家級、省部級人才稱號的專家一般不超過65周歲;
(五)無犯罪記錄和違反職業道德被解除勞動合同記錄。
第七條專項組的專家應當熱愛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熟悉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制度、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自覺跟蹤和學習該領域最新動態。
綜合管理類的專家應當具有豐富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政策研究、行政管理、技術咨詢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綜合決策能力,善于把握問題的主要癥結,能夠綜合各方意見對相關問題做出總體判斷,主要從生態環境部門、事業單位、科研單位、高校、學術團體中聘任,相對獨立于土壤污染防治從業單位。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類的專家從熟悉調查評估工作、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中聘任,以調查評估為主營業務的從業單位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占一定比例。
風險管控和修復類的專家從熟悉風險管控和修復技術、二次污染防治技術、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中聘任,以風險管控或修復為主營業務的從業單位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占一定比例。
效果評估類的專家從熟悉效果評估規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中聘任,以效果評估為主營業務的從業單位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占一定比例。
第八條專業組的專家應當在其專業領域或者行業中有較深造詣,熟悉其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及動態,對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環境監測專家應當從事土壤環境監測工作,熟悉土壤、地下水樣品采集、實驗室檢測、質量控制等相關標準規范。
國土空間規劃專家應從事城鄉規劃工作,熟悉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相關管理政策和技術方法。
水文地質勘察類專家應具備較豐富的水文地質調查專業能力和實踐經驗,能指導地下水污染防治、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化工、冶煉、電鍍等行業專家應當熟悉重點行業生產工藝、原輔材料使用及污染物產生情況,能根據生產狀況初步判斷企業用地可能受污染的重點區域及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熟悉其行業的污染防治技術,能夠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建議,一般應具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
第三章 入 庫
第九條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發出通知,公開征集土壤污染防治專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填寫申請表,附身份證復印件和學歷學位、職稱、職業資格證書、從業經驗、研究成果等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后交市生態環境局審核、篩選。自由職業者、退休人員等無在職單位的特殊人群可以不提交單位推薦意見,但對該類人員的數量應從嚴控制。
第十條根據工作需要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可以定向邀請有關人員入庫。擬定向邀請的人員,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本人填寫申請表,附相關證明材料,不需要所在單位簽署推薦意見。
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定向邀請有關單位推薦專家,由受邀單位按要求提供人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信息,統一推薦入庫。
第十一條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從本市已有的生態環境咨詢委員會和環境督察、環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各類專家庫中遴選專家,征得本人同意后,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
第十二條在篩選專家人選名單時,除對申請表及隨附材料進行審核外,根據工作需要還可以通過文獻檢索、發出外調函、當面談話、提供相關報告請其試評審等方式對相關人員的業務水平進行考察。
第十三條專家人選經市生態環境局審定后予以聘任,聘期5年。對初次入選的專家,可以在聘任時進行個別談話或集體談話,明確履職要求和日常管理要求,并請專家本人簽署保密、廉潔等承諾書。
聘任專家名單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技術文件有獨立的評審權和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二)獲得專家咨詢費;
(三)以書面形式退出專家庫;
(四)向主管部門舉報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活動中的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及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五)向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五條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本著科學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提出評審意見,對評審意見終身負責;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服從管理,按時參加評審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不請人代會;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泄露評審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不擅自將評審材料轉發他人;
(四)嚴格遵守廉潔紀律,與土地使用權人、污染責任人或者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從業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時主動回避,不借專家身份招攬項目,不收受或索要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財物;
(五)配合生態環境部門處理有關詢問、質疑和投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利害關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專家系報告編制單位的現任人員或退休人員;
(二)專家及所在單位與報告編制單位存在控股、參股、管理關系,或與擬咨詢的單個項目有合作關系;
(三)專家與報告編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滿一年;
(四)評審前參加過擬咨詢項目的有償服務;
(五)項目相關方提出的合理回避事由;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情形。
第十六條專家的工作單位、職務職稱、社會兼職、聯系方式等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本人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通知市生態環境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專家違反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一年內被警示提醒三次的,暫停專家資格6個月:
(一)接受評審邀請后,無故缺席評審會的;
(二)接受評審邀請后,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活動但未提前一天請假,或擅自指定代理人參加評審活動的;
(三)未按時提交專家評審意見的;
(四)遲到、早退或不遵守會場紀律,情節較重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擔任專家組組長,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第十八條專家違反保密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專家資格6個月:
(一)會前向相關單位泄露技術咨詢工作安排、個人咨詢意見的;
(二)泄露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的;
(三)擅自將評審材料轉發他人的。
第十九條專家或其所在單位出現嚴重工作質量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專家資格6個月:
(一)專家或其所在單位被主管部門約談、約見的;
(二)參與評審的相關報告被抽查、復核為不合格的;
(三)主持或參與編制的報告初次評審未通過的。
第二十條專家違反廉潔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資格,告知所在單位,5年內不再受理其入庫申請:
(一)利用評審工作之便招攬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索取或收受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參與其組織的吃請、娛樂、旅游活動等;
(三)與相關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第二十一條專家被暫停資格、取消聘用資格,應當通知專家本人和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專家使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二條建立專家工作績效評價制度,由組織評審的單位對專家每次評審的工作績效進行記錄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好”、“中”、“差”等次,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和其他相關單位在聘請專家庫內的專家提供咨詢服務時,應當將專家違反紀律的情況和工作績效情況反饋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記錄在案并進行調查處理。
相關單位發現專家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線索的,或者利用專家身份從事與技術咨詢無關的活動損害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聲譽的,可以向市生態環境局投訴。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繼續擔任專家的,予以清退: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
(二)聘期內累計被暫停專家資格超過1年的;
(三)聘期內工作績效評價為“差”的次數超過兩次的;
(四)聘期內未參與過評審活動的;
(五)出具的評審意見有明顯錯誤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的情形。
清退應當告知本人,更新后的專家名單應及時通知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專家使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五條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建立專家服務個人檔案,對聘期內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的情況、績效評價情況、違反紀律的情況、被主管部門表彰的情況等記錄在案,作為表彰、解聘、續聘等的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按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要求,川渝兩地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實行互認互用。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請國家和其他省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中的專家來渝參加評審活動。
第二十七條專家違反保密紀律、廉潔紀律,構成違法犯罪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1
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申請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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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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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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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2寸彩色)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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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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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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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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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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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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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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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特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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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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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何種專業技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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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專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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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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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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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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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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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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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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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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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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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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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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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
專項組 □綜合管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 專業組 □環境監測;□國土空間規劃;□水文地質勘查;□化工、冶煉、電鍍等特定行業;□(其他) | |||||
是否承擔過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修復方案 □效果評估□無 | |||||
是否承擔過相關評審工作 |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評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無 | |||||
個人擅長的行業領域(請在方框內打√,可多選) |
□土壤生態環境管理□土壤環境監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場地模型構建□健康風險評估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工藝技術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 □化工、冶煉、電鍍等特定行業生產工藝□地下水污染防治 □水文地質勘查□國土空間規劃□(其他) | |||||
教育背景(從大學開始填寫) |
注明起止時間、所學專業、取得的學歷學位等 | |||||
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關的工作經歷和業績 |
注明起止時間、工作內容、本人起何作用、工作業績等 | |||||
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關的項目評審經歷 |
注明評審時間、評審項目名稱、項目評審組織單位等 | |||||
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關的發明、著作、學術論文 |
注明第幾作者、發表時間、發表刊物名稱等 | |||||
本人承諾填報的上述全部內容真實有效。 簽名日期 | ||||||
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
公章 年月日 |
注:定向邀請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不需填寫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附件2
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承諾書
本人以專家身份參加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對出具專家意見的工作事項作出如下鄭重承諾:
一、不提供虛假個人信息,自愿接受調查審查;
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辦法》,主動接受監督管理和評價,自覺履行專家義務;
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廉潔紀律;
四、本著科學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提出評審意見,對經本人簽字確認的評審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終身負責。
本人自愿承擔上述承諾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
專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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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咨詢專家工作績效評價記錄表
項目名稱: |
評審組織單位: | |||||
會議時間: |
會議地點: |
本次審查是否通過:是□否□ | ||||
記錄人(簽字): |
會議主持人(簽字): |
科室負責人(簽字): | ||||
評價內容及等次 |
被評價專家 | |||||
(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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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前準備充分,熟悉評審材料和項目情況,提交的個人審查意見針對性強、水平高,是否同意通過的意見明確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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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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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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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場踏勘仔細認真,發現了明顯污染或問題,任務完成質量高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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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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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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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評審過程中發言的質量高、針對性強,識別問題準確、履職認真,參與集體討論積極,在工作中取得顯著績效或發揮關鍵作用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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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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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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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給出的結論明確、公正、負責,依據充分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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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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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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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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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價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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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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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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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專家處理/清退審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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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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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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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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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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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來源 |
□申請入庫□邀請入庫□有關單位定向推薦入庫□從其他專家庫中遴選入庫 | ||||||
事由 |
□違反工作紀律□違反保密紀律□違反廉潔紀律 □出現工作質量問題□觸發清退條件□其他 | ||||||
主要事實 及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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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意見 |
□警示提醒□暫停專家資格6個月 □取消聘用資格,通報至所在單位,5年內不再受理入庫申請□清退 | ||||||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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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負責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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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領導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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