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缚av一区二区,多姿,亚洲中文欧美日韩在线观看 ,国产在线视频一区二区三区,欧美一级性生活视频

您當前的位置: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 互動交流 > 咨詢投訴  >  信訪指南

環境信訪辦法

日期:2020-03-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人民的密切聯系,保障環境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環境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環境保護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環境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來電,熱情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必須重視環境信訪工作,親自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環境信訪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環境信訪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照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

   (二)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屬地辦理,就地解決問題;

   (三)深入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妥善、及時處理問題;

   (四)能夠解決的問題應及時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應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第二章 環境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環境信訪人,是指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環境保護的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七條 環境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檢舉、揭發、控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侵害公民合法環境權益的行為;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檢舉、揭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及失職行為;

   (四)依法提出其他有關環境信訪的事項。

  第八條 環境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環境信訪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愛護接待場所的公共財物;

   (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四)服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處理決定;

   (五)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

   第九條 環境信訪人的環境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當地或其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通過書信形式反映問題的,應當簽署真實姓名,寫明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申訴信、控告信或檢舉信應當寫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單位、住址及所申訴、控告或檢舉的基本事實。

   采用走訪形式反映問題的,應當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向環境信訪工作人員提出。

   第十一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話形式提出;需要當面反映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三章 環境信訪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有利工作的原則,設置專門的環境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他機構負責環境信訪工作,并配備專職或兼職信訪工作人員,保證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工作設施。

   前款規定的專門的環境信訪工作機構和被指定負責環境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環境信訪工作機構”。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機關負責組織、協調環境信訪工作,處理環境信訪問題,保障環境信訪渠道的暢通。

   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對全國環境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總結交流環境信訪工作經驗,負責環境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

   (二)承辦上級機關及領導交辦的環境信訪事項、跨省區或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環境信訪案件,并負責上報處理結果;

    (三)向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環境信訪事項,并負責督促、檢查,負責協調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環境信訪問題;

   (四)綜合研究全國環境信訪情況,及時向本機關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提出環境信訪工作建議、意見,反映環境信訪信息;

   (五)向環境信訪人宣傳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維護環境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環境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總結交流環境信訪工作經驗,負責環境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

   (二)承辦上級機關及領導交辦的環境信訪事項、跨行政區或在本轄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環境信訪案件,并負責上報處理結果;

   (三)向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環境信訪事項,并負責督促、檢查、協調解決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環境信訪問題;

   (四)綜合研究環境信訪情況,及時向本機關負責人、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反映環境信訪信息;

   (五)向環境信訪人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維護環境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受理范圍

   第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環境信訪人提出屬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環境信訪事項。

   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受理的信訪事項不屬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時,應當告知信訪人依法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六條 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環境信訪事項,環境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環境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 十七條  當環境信訪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時,環境信訪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信訪事項,環境信訪人向兩個以上環境保護行  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信訪事項的,由最先收到來信、來電或接待來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  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受理機關。

   第十八條  環境信訪人未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而直接到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信訪事項的,環境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環境信訪人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出環境信訪事項;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環境信訪事項,可以直接受理。

   第 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環境污染信訪事項和信息時,可以就近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  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或擴大,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環境信訪工作機構發現來訪人員中有精神病人或傳染病人的,應當依據《信訪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信訪人不遵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影響接待工作的,環境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環境信訪工作機構可以請求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辦 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來信、來電、來訪應當進行登記,并根據職責權限和信訪事項的性質,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信訪事項:

   (一)對本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環境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二)對依法應當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的環境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報送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三)對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轉送、轉交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  涉及兩個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環境信訪事項,由受理單位同有關部門協商辦理;對辦理結果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環境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環境信訪事項過程中,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和單位。

   第二十六條 辦理環境信訪的工作人員與環境信訪事項或者環境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辦理的環境信訪事項應當在3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答復環境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上級行政機關交辦的環境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交辦件之日起9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行政機關;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上級行政機關說明情況。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對交辦的環境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辦理機關重新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信訪人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環境信訪事項處理決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外,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復查。原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示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答復。

     第三十條  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意見不服的,環境信訪人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請示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上一級行政機關應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經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環境信訪事項處理正確的,不再處理。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本機關對環境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應當重新處理。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有權直接處理或者責成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分析環境信訪事項反映的環境問題和人民群眾的愿望,提出建議,改進工作。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